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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贷款用途、对象、期限等核心环节迎调整

时隔十余年,信贷管理制度框架迎来调整。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息称,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信贷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上海贷款用途分别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的一些规定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需要更新调整,以更加适应当前信贷业务的发展趋势。


从此次修订的内容来看,调整范围覆盖贷款用途、贷款对象、贷款期限、贷款办理、信贷风险管控等信贷制度的核心环节。

上海贷款用途、对象、期限等核心环节迎调整

调整贷款用途范围和贷款对象


为了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此次修订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


比如,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固定资产投资是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


再比如,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同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拓宽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的适用范围,契合不同类型借款人多场景的用信需要。”招商银行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朱江涛表示,本次修订增强了管理适配性,提高了管理措施灵活度,强化贷款用途管理,贴合现阶段信贷实际,有利于银行快速响应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融资需求。


注重流动资金贷款灵活性


考虑不同类型流动资金借款人差别较大,实际需求不尽相同,本次修订更加注重流动资金贷款的灵活性,支持商业银行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


修订后的相关办法明确,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办法后附测算方法示例,贷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借款人的测算方法。


其中提出,对小微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在朱江涛看来,这提高了管理措施灵活度。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可以鼓励银行考虑借款人个体差异,发挥主观能动性。


对贷款期限进行严格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对贷款期限进行相对严格的限制,以填补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并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产生的风险。


比如,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五年;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十年等。


工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程实认为,这体现了防控风险这一金融工作主题,填补了现行办法在防范期限错配风险方面的制度空缺。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严格贷款期限管理,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产生的风险,也有助减少贷款资金被套取、挪用,如申请较长期限的消费贷款、经营贷款用于购房。


同时,董希淼建议,对期限三年以下、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消费贷款或个人经营性贷款,只做负面清单的约束,对贷款用途和流向不作具体规定,借款人无需事前或事后提供用途证明等材料,进一步激发居民有效融资需求。


强化贷款用途管理


此次修订的另一大亮点是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明确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金融资产投资,防范金融风险。


具体而言,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无论对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平台而言,信贷资金流向、用途的监控都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董希淼认为,应将虚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的行为纳入征信系统,提高借款人违规成本,从源头上遏制个人消费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股市等。金融机构还可适时建立灰名单、黑名单等制度。


金融监管更加“有棱有角”


2009年至2010年,原银监会相继出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形成我国信贷管理制度基本框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新情况、新现象不断涌现,对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次对相关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将“暂行办法”升级为“办法”,使制度办法适应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实际和发展趋势。


综合银行业人士和市场专家观点来看,修订后,有利于进一步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更好地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中国工商银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主要负责人李夺表示,这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全面支持各类贷款服务对象,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有效防范风险。工商银行将按照新规要求做好部署落实,及时修订完善内部相关管理制度,配套开发完善相关系统功能,推动全行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等有序过渡和平稳运行。


朱江涛认为,与此前制度相比,“三个办法”更贴合现阶段信贷实际,与银行业数字化转型的适配度更高,对银行经营管理的指导更加清晰。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李红骏表示,本次修订能够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实际,为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避免脱实向虚。建设银行将在监管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有计划、按步骤推进落地实施。


程实表示,此次修订满足了金融监管与时俱进的需要,有助于金融监管更加“有棱有角”。经过十余年发展,我国实体经济的融资特点、金融业务的复杂程度都出现了很大变化,此次修订及时明确和优化了监管要求,并将新的业务场景纳入监管,确保了监管与实践的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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